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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:
(一)售电公司
一、售电公司准入条件
1.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;
2.资产要求。
(1)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 千万元人民币;
(2)资产总额2 千万元至1 亿元人民币的,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 至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;
(3)资产总额1 亿元至2 亿元人民币的,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 至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;
(4)资产总额在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,不限制其售电量;
3.从业人员。拥有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,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、经济专业知识,具备电能管理、节能管理、需
求侧管理等能力,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。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;
4.拥有与申请的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经营场所,具备用户管理、交易、结算等功能的技术支持
系统,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、信息报送、合同签订、客户服务等功能;
5.财务状况良好、具备风险承担能力;信用记录良好,无不良金融、司法记录和不良经营记录,满足信用等级要求,未列入黑名单,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,确保诚实守信经营;
6.国家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要求。
二、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特殊要求
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,还需具备以下条件:
1.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其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%;
2.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、营销人员、财务人员等,不少于20 人,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;
3.生产运行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、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,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;
4.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,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,配备安全监督人员;
5.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。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(修、试)队伍的,要承担监管责任;
6.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;
7.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、保底供电服务义务;
8.应按要求获得电力业务许可证(供电类)和供电营业区域。
(二)电力用户
(三)发电企业
交易品种
(一)全部交易品种
年度双边协商交易,合同电量转让交易,月度集中竞争交易
(二)已开展交易品种
年度双边协商交易,合同电量转让交易,月度集中竞争交易
交易电价